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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共生策略
XCLW122591 浅谈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共生策略
摘要2
一、引言3
1.环境内涵及现状3
2.环境问题的复杂性:技术与制度谁更重要3
3.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相互关系:从相克到相生4
二、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的根源:都是制度惹的祸5
1.对国民收人的狂热追求与扭曲的GDP核算制度5
2.现存环境保护制度缺乏减少环境破坏的有效约束与激励机制6
3.与环境保护目标相背离的产业政策加剧了环境恶化7
三、环境保护相关理论的演变7
1.外部性与庇古税7
2.外部性不确定性与科斯定理8
3.市场失灵与政府规制8
4.公共选择理论与政府失灵9
5.市场与政府的结合:环保制度呼唤创新10
四、结论11
内 容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传统观点认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是相互矛盾的,经济发展必须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而若要保护环境则会限制经济的发展。本文认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不是矛盾的,而是由于制度设计的不当,导致两者的相克,通过对现存的部分环境制度进行改革,并进行环境制度的创新,给经济主体提供充分的激励,将环境保护与经济主体的利益最大化行为相关联,就可以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的共生。本文对环境问题的成因及相关的理论进行分析,并在结论部分提出了解决环境保护问题的一些对策建议。
浅谈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共生策略
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快速发展期,处在环境污染、资源消耗的高峰期,环境状况距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有相当大的差距。如何在加快发展的同时,切实保护好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这是中国21世纪面临的最严峻的挑战之一。笔者以为,只有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的发展观,通过发展来解决环境问题,通过解决环境问题来促进发展,走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之路,才能实现科学发展。
一、引言
1.环境内涵及现状
为了贯彻和落实该原则,198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其中特别规定了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的计划指导,并且各级人民政府在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求必须把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综合平衡的重要内容,把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和措施,切实纳入计划和规划,加强计划管理。
1983年12月,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召开,会议进一步总结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经验,制定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统筹兼顾、同步发展的方针。原国务院副总理李鹏代表国务院在大会报告中提出了环境保护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基本保证条件和战略任务。在这次大会上,该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解释,这就是"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要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989年12月,新修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四条在总结了该原则的立法和实施经验的基础之上,重新对该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随着全球及我国经济的发展,不可否认的一个事实是,环境状况日益恶化,大气、水与海洋污染日益严重,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遭到严重破坏,许多物种正濒临灭绝,森林的过度砍伐与矿产资源的过渡开采都给人类生存与发展带来了现实的与更严峻的潜在威胁。环境资源的稀缺性逐步表现出来,环境问题正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治理环境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目前世界各国都被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困扰着。人类作为高级动物如此智慧,能研制出航空母舰、飞向太空、克隆出小羊多利,为何在环境面前变得如此无奈。环境问题真的就这么难以解决吗?问题出在什么地方?是技术不够先进吗?是设备不够精良吗?还是制度设计不合理?
2.环境问题的复杂性:技术与制度谁更重要
环境问题宽泛而复杂,涉及到技术层面、管理层面、制度层面。技术层面:研究治污防污的有效技术、环境质量的标准设定、生态保护区的设立等等;管理层面,如何按照既定制度有效组织安排生产;制度层面:设计制度,合理构建各相关主体的产权与利益关系,如排污企业、受污染经济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环境与生态问题研究中曾有过争论:技术与制度哪个更重要。经过多年的环境保护实践,证明制度是更为重要的因素,好的制度才会催生出好的技术,如果制度设计不合理就会抑制高效率的环保技术的产生,目前我国治理污染的政策制度比较单一,以收取排污费为主要形式。但由于收费制度本身存在的弊端,企业治理污染缺乏激励及监管不力,所以这一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低效率。
在已制订的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经济基础上,制订国家环境保护计划。环境保护计划,是指由国家制定的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配合和相衔接的、全面反映国家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的有关计划指标和统计指标体系的规定。中国从"七五"计划时期已开始制定国家环境保护计划。
为了保证环境保护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参与综合平衡,国家计委和国家环保局于1994年发布了《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从而使编制环境保护计划的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相互关系:从相克到相生
传统观点认为,经济发展必然要导致污染,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是相克的、矛盾的,环境污染与生态恶化是人类发展经济的必然结果,要发展经济就必须承受环境污染的代价,否则经济就失去了发展空间,在经济增长成为各国重要宏观经济目标的条件下,这种观点一度成为破坏环境的正当理由。许多国家,尤其是部分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历程似乎也印证了这一点,几乎都采取了先发展经济,后治理环境的方法。但这并不能作为后起国家借鉴的样板。发达国家当时所面临的环境资源状况与现在是无法比较的,当时各发达国家是在资源禀赋相对充足的情况下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的,经济发展及人口扩张对环境的压力相对较小,环境威胁是潜在的。但目前,世界经济发展经过上百年历程,环境资源供给相对减少,而对其需求却在不断增加,环境所面临的压力增大了。人类经济发展所能够消耗的资源在减少,环境资源的稀缺性日益突出。因此先发展后治理的道路已走不通了,不保护环境资源,经济根本无法实现发展。
传统观点是假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是相克的,在此前提下研究环境保护问题。但如果抛开这一假定,还会有另外一种思路,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可以协调发展。可以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发展体系之内,将其作为一种产业来经营,使经济主体能够从治理污染、保护环境中受益,与其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相一致,使保护环境成为人们一种自觉自利的活动,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从相克到相生的转变。当然这种转变依赖于环境保护制度与管理方式的变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优势,给予经济主体足够的激励,将环境问题内化到企业的决策过程中,成为其决策的变量,这样企业在做决策之前就会像考虑劳动力与资金成本一样,将对所采取的行动作为一个决策因素,或是将保护环境本身作为一种可赢利的事业加以发展,从而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因此对传统环境保护制度进行扬弃,将经济政策与手段引入环境保护之中,实现环境保护制度的创新,应是未来环境政策的重要取向。
尽管目前各国治理环境污染仍是以行政管理方式为主,但令人欣慰的是,环境保护制度创新在国际社会中已取得了共识,并在一些国家取得了有效的进展。1972年6月5日一16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开世界性合作先河。在此基础上成立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6月5日被确定为世界环境日,会上发表了《人类环境宣言》——一部被视为“绿色圣经”的里程碑似的宣言;1991年6月18日,发展中国家在北京召开部长级会议,并发表《j匕京宣言》;1992年在里约召开了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并通过了《21世纪议程》,这次会议着重讨论了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治理环境的策略与手段,提倡环境策略的创新,里约会议后世界银行曾组织出版了《里约后五年》一书,对里约会议后五年期间各国所采取的一些环境保护的创新政策及其效果进行了介绍与评价,有力地推动了世界各国环境保护政策的创新与交流。
二、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的根源:都是制度惹的祸
1.对国民收人的狂热追求与扭曲的GDP核算制度
对国民收入的研究可以追溯到福利经济学的早期研究中。马歇尔最早在经济学文献中使用国民收入这一名称,但国民收入在英国福利经济学家庇古的理论中得到重要的应用,成为福利经济学研究中的重要内容。庇古将福利解释为可按顺序衡量的,并且能够与货币的标尺联系起来的主观的心理状态。在客观上用国民收入的概念来衡量福利状况。并提出了国民收入规模的扩大及其有效分配与稳定性三个福利标准。此后,庇古又提出了边际社会成本和边际私人成本的概念,将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分开来考虑,并进一步提出了外部性概念。当一个人的消费或企业的生产活动对另一个人的效用或另一家企业的生产函数产生一种原非本义的影响时,就会出现一种外部性,当这一企业不必承担其生产给社会带来的成本时,即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成本时,这种外部性我们称其为负的外部性;反之,如果企业不能获得其生产的全部收益时,即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成本时,称为正的外部性。而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是典型的具有负外部性特征的行为,而环境保护与治理是典型的具有正外部性特征的行为。当存在负外部性时,企业就会形成过度投资,而存在正外部时,企业投资就会相对不足,因此外部性的存在反映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失灵。同时也就说明如果不将外部性的影响纳入到国民收入核算之中,那么就无法真实反映居民的福利状况。庇古理论成为当今用国民收入作为衡量生活质量指标的依据,但庇古所提出的外部性却并没有反映在国民收入的核算之中。
作为评价国民经济生产活动最终成果的GDP,是广义国民收入指标之一,虽然考虑了对资源产品的中间消耗,即,GDP二总产出—中间消耗:最终产品价值量之和,但它是建立在自然资源无限多、生态环境永远良好的假设之下。在这样一种假设下将GDP的增长与居民生活水平联系起来是合理的,GDP数值越大,那么生活水平就越高,较高的GDP被视为富裕的标志,因此对高质量生活水平的追求就表现为对GDP增长速度的追求,这是庇古的三个福利指标之一,即国民收入的规模大小。而未考虑环境破坏对生活质量的负面影响,这导致不必要的消费,物欲横流,而其结果就是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枯竭。现行的GDP核算指标就无法再恰当的充当衡量居民生活质量的指标,反而会扭曲社会的资源配置方向。对GDP的追求就不再是提高社会福利,而是由于损耗环境、破坏生态而限制减少了社会福利。
因此,从客观上说现存的GDP核算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对环境资源的破坏性使用,造成了环境的污染与生态的破坏。
2.现存环境保护制度缺乏减少环境破坏的有效约束与激励机制
经济主体的行为是受制度约束的,制度的规定与实施情况直接决定了制度的运行效果。一个有效率的制度应同时具备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可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而激励机制则有助于经济主体行为自觉的与制度取向相一致,降低制度实施的成本。
目前某些地方的环境保护制度规定,环境部门收取的排污费中有一部分可用于环保部门的行政经费。这种制度设计对于环保部门治理污染来说无疑是一种负激励,一个地区污染程度越轻,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就越少,可用于支配的经费就会越少,那么从环保部门职员自身利益角度看就不如不治理所获得的收益高,因此其理性的选择就是对环境污染姑息迁就,甚至坐视不管,因此将环保部门利益与排污费如此联结的制度安排对于环境就是一种灾难,这种制度设计本身就是低效率的。
制度设计的另外一个例证是世界范围的禁止象牙贸易运动。这一运动是资源保护人士近年在世界各地极力推动的,认为是市场对象牙的过度需求导致了象的减少,因此要通过禁止象牙贸易来保护野生动物——非洲象。但事实表明这一做法并没有保护非洲象,反而加速了其灭绝。仅以肯尼亚为例,肯尼严政府明令禁止象牙贸易,但在最近10年中,由于偷猎行为的泛滥,大象从65000头减少到19000头。但其邻国津巴布韦和博茨瓦纳,却规定象牙贸易是合法的,这一规定不但没有导致大象数量的减少,反而以5%的速度猛增,与肯尼亚形成了鲜明对比,原因就在于当地人保护象群、防范偷猎有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在津巴布韦,象牙和兽皮的收入与狩猎许可证的收入可以归附近社区所有,因此本地居民为了自身收入的稳定增长,就有动力保护象群,这使得象的数量从 30000头增加至40000头。
上述事例说明相对于僵化的行政命令,经济激励能够有效保护野生动物。由此可以联想到我国的藏羚羊保护是否也可以采取类似的办法,使本地居民可以从保护藏羚羊行动中获利,激励其行动起来保护藏羚羊,并从法律上保护其收益权,那么藏羚羊的处境就会有所改善。不同的制度设计对环境所起到的效果是大相径庭的。
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从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以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从早期的“32宇方针”,到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确立,“预防为主,谁污染谁治理(付费),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三大基本原则,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排放污染物许可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城市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污染物集中控制制度和限期治理制度八项环保制度,我国环境保护多年的发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和体制。
上述环境保护制度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对治理环境污染,避免环境恶化功不可没。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对环境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简单的行政命令式的制度规定已无法有效治理环境问题,而且部分环保制度所带来的巨额监管与实施成本已给国家财政造成了极大的负担。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制度的一种导向就是环境保护是国家是政府的事,而消费者和企业则是制度的被动遵守者,缺乏自觉遵守制度的激励,并且一旦制度出现了漏洞或监管不力,还会纷纷钻政策的空子,谋取私利。现实中一些排污企业与监管部门玩“捉迷藏”游戏,一方面说明企业缺乏环境保护意识,但同时也说明部分现行环境保护制度确实需要完善与创新了,否则只会导致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行为继续屡禁不止,而制度的损失是最大的损失。
因此,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日益严重并不是因为我们的技术不过关,而是我们的制度设计有问题,没有使经济与环保策略达到一种共生的状态。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重新思考现行环境保护制度,实现制度创新,引入激励与约束机制,从制度设计上保证经济主体会从自身效用或利润最大化角度出发,选择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一致。
3.与环境保护目标相背离的产业政策加剧了环境恶化
环境问题与经济中各产业有着极高的关联度,因此不仅环境制度本身会产生影响,产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也会间接的对环境系统产生影响。有些旨在发展经济,促进产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在客观上却给环境带来了灾难性的影响,如能源生产补贴政策、农产品补贴政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扶持政策。下面一些事例足以生动有力的说明部分产业政策对环境的破坏。
美国农业部的农业补贴政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6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政府的农业政策决定着美国3亿到3.4亿英亩私有农田的管理方式。不幸的是,这些政府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却是个悲剧。过去的几十年中,野鸭、野兔等小动物种群大大减少了,它们曾在灌木丛、小溪及沼泽边茂盛的草丛中生长。而目前,它们的栖息地已经非常稀少了。仅剩的沼泽地也被农民排干积水,改为农田,大量喷酒化肥农药,使原来充满生机的广阔沃野成为毫无生机的田地,使野生动物几乎无法生存。造成美国农村景色荒凉的主要原因是联邦政府的农业政策。这些政策诱使农民将没有价值的土地勉强投入生产。农业政策中的“基准面积”制度也对野生动物生存与环境保护带来不利影响,这一制度规定,农民接受补贴的多少取决于他前5年平均种植面积。基准面积越多,接受的补贴也越多,激励农民开展土质更差的土地,以增加种植面积,将来得到更多政府补贴。有人认为,这种情况是实施政策的行政人员的品质造成的。但这种批评忽略了一个事实,在民主党与共和党执政时期都存在类似问题,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农产品补贴和其它激励制度则始于本世纪30年代。关键在制度问题。政府机构官员的动机就是争取更大的权力和更高的预算,却无需顾及其成本和效益。如果服务对象是单一群体(如农业部之于农民),增加农民的收入就成为了他们唯一的目标,即使存在环境问题也不予理会。
地区支柱产业选择与产业扶持政策不当也会对环境造成有害影响。广东省贵屿镇是一个一直以废旧物品回收为主要产业的小镇,近几年来,该镇兴起了一个新产业——回收废电脑。每个月都会有上万台废旧电脑运达该镇,由当居民进行拆解,由于回收工艺与技术极其落后,对环境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水源污染严重,已无法饮用,本地居民以买水为生。该产业的兴起,使本地人的腰包鼓了起来,但却给环境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影响。12月4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以“祸起废电脑”为题作了报导,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在反思贵屿镇这一事件中,我们要吸取的教训之一就是地方政府在选择地方支柱产业时,应把环境影响考虑在内,不能以“引鸩止渴”的危险方式来发展经济,否则将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损害,长期来看会影响了本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三、环境保护相关理论的演变
1.外部性与庇古税
庇古在提出了边际私人成本与边际社会成本及外部性问题同时,也给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为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依据。庇古认为,当存在正外部性时,要给予补贴或税收上的优惠,鼓励其多生产,而对于存在负外部性时,则需要对企业征以特别的税收,人们将其称为庇古税,通过征税,使污染行为的成本提高,从而使其产品的价格提高,进而减少对这种产品的生产或消费,庇古税将外部性内在化,在某种程度上有效解决了环境污染等负外部性问题。比如说,肉联厂或造纸厂将污水排入河流中,无意识地提高了下游酿酒厂的生产成本或居民的生活成本。与正常的市场交易相比,如果某一河流是私有的,那么它可以通过禁止向其中排污或索取补偿的方式来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而在不存在明确的产权或产权所有人不到位的情况下,就不存在流水质量的市场,因而也就没有协调个人行为的价格机制。因此,在存在外部性的情况下,常常会导致一种非帕累托最优的资源配置,外部性的存在是对政府干预的一种传统解释。
2.外部性不确定性与科斯定理
在对庇古税的分析中,隐含了下面假设,即政府知道引起的外部性的大小,并了解与帕累托最优资源配置相关的所有信息,因此能够制定最优的税率与补贴。但这种假设是缺乏根据的,在某些个别情况下适用,比如当一家工厂的活动影响另一家工厂的成本时,政府可以去收集信息,做出决策,但如果受到外部性影响的经济主体比较多的时候如何处理,或受到外部性影响的是个人的效用时又如何处理,这些都不是通过简单的征税所能解决的问题,如何获得经济主体对外部性决策的偏好信息才是制度设计所要揭示的最主要的内容。
罗纳德·科斯在1960年发表的一篇经典论文中对外部性、税收和补贴的传统观点提出了挑战。科斯认为,与某一特定活动相连的外部效应的存在并不必然要求政府以税收和补贴形式进行干预。借助于政府其它形式的帮助,受到影响的有关方面之间就能够也曾经设计出对外部性情形的帕累托最优解决办法,而且这一结果的性质是独立于最初产权安排的。
科斯本人并没有陈述和证明任何定理,只是以例子来阐述其论点,后来的经济学家将其论文的主要结论称之为科斯定理,这一定理可表述如下:在不存在交易成本和谈判成本的条件下,受外部性影响的各方将会就资源配置达成一致意见,使这种资源配置既是帕累托最优的,又独立于任何事先的产权安排。科斯定理说明了庇古观点的片面与错误,认为要解决外部性问题无需政府的干涉。
设有A、B两个企业,A是排污企业,B是受到污染的企业,A不生产时,B企业的利润是1000美元,如果A生产时,由于负外性的影响会导致B的利润减少为700美元,A企业生产时所获的利润是200美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A、B都生产其利润之和是900美元,如果令A停产,则利润之和是1000美元。其中A生产给B带来的负外部性是300美元。在这一例子中,如果没有严格的禁止排污的法律,企业可以自由生产,这时,企业B就会对A进行贿赂,承诺支付其200美元,要求 A停止生产,或者是将A买下并将其关闭。这样就可以通过自由市场的解决方式达到最优的结果,而不需要政府的干预。
然而科斯定理的一个严重缺陷是其假设条件,即交易成本为零,这是一种理想化状态,随着与外部有关的人数的增加,这一假设条件就有些牵强附会。
3.市场失灵与政府规制
外部性及交易成本的存在成为政府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依据。从实际情况看,政府对排污企业的直接规制仍是各国处理环境污染问题的主要手段。规则是由英文regulation一词翻译过来的,它表示有规定的管理、或有法规条例的制约。与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行为不同,规制是政府对微观经济主体行为的调节。广义的看,规制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间接规制;二是直接规制。间接规制是以反垄断、促进公平交易为目标所进行的规制,具体是通过反垄断法、民法等形式。而直接规制又可以分成两种类型,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经济性规制是针对具有自然垄断性或存在自信偏在的产业,对其进入、退出、价格、投资等行为所进行的各种规制,如公用事业部门,是允许垄断的存在,但需要加以制约。而“社会性规制”是针对外部性有害物品等所作的规制,典型的情况就是环境保护。
社会性规制的规制方式主要包括:(1)禁止特定行为;(2)对营业活动进行限制;(3)资格制度;(4)标准认证制度。我国目前环境保护制度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排放污染物许可制度等都属于政府的社会性规制范畴。
4.公共选择理论与政府失灵
20世纪60年代左右,市场失灵是假定存在的,是讨论各种问题的前提,很少有人对此提出怀疑。经济学家只是单纯的将经济福利等原理运用到被规制行业中,对一般静态均衡分析在由于技术进步而不断变化的市场条件下的适用性问题,没有引起经济理论研究的关注,“政府失灵”问题还没有提出来。
社会性规制的出发点是假设政府是有效率的,是代表公众利益的,这一想当然的假设多年来人们对之深信不疑,然而从各国对环境的社会性规制效果来看,可以发现政府的规制在某些情况下并不是有效率的,对环境的影响在某些时候反而是负面的,一些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政府规制出现了重大失败,制度僵化,人浮于事,腐败问题严重,规制成本增加,企业技术创新缓慢。这些问题,引发了对政府规制效率问题的重新思考,一些经济学家开始怀疑某些规制合同的有效性并着手进行实证研究,开始重新思考规制本身的必要性问题。
对传统规制合同有效性的质疑,集中体现在斯蒂格勒代表作之一,1962年发表的《规制者能规制什么》一文中。斯蒂格勒在文中提出一个简单却很根本的问题:规制者能够规制什么?斯蒂格勒一直强调应将政府所宣布的规制目标与规制实际效果分开。规制者意图与人为创造规制制度是一回事,而规制是否能对被规制行业产业良性效果则是另一回事。这一结论与规制可以改善社会福利与效率的传统观点是明显矛盾的,更没有体现出规范分析所宣称的保护公共利益的目标。斯蒂格勒等学者认为既然规制不能取得预期的实际效果,那么除保护公共利益动机之外,必然存在着进行规制的其它原因,提出规制是利益集团对规制的需求与规制者对规制手段的供给之间的结合,以实现利益的再分配。政府官员通过提供规制可以获得选票实现留任的目的或是取得其它形式的报酬,而被规制者则可通过游说或贿赂来左右政府的规制政策,以达到利己的目的。
通过规制的实证分析对作为规制者的国家的行为模式进行了研究。这种对规制者行为的重新认识突破了传统的思维定式,使规制理论有了实质性的进展。这种分析得益于60年代兴起的“公共选择”学派的理论观点。以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重新审视了政府的性质与作用。将‘经济人’概念进一步延伸到那些以投票人或国家代理人身份参与政治或公共选择的人们的行为中,即承认政府追求的也是某种特殊利益,而不是什么全民利益,政府也有失灵情况。这一延伸有助于解释为什么现实中政府的决策并不总是符合公众的愿望,为什么会出现腐败或以权谋私,为什么出于公共利益考虑的政府规制却出现了低效率。
5.市场与政府的结合:环保制度呼唤创新
既然道德和行政手段都不能理想地实现节能和环保的目标,那就必须寻求更为有效的途径。实践表明,制度创新和法治建设是最有效的途径。价格是一种制度,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等价交换制度的产物。当一种资源稀缺时,其市场价格必然会上升,这将会改变使用者的价值投入与效用产出比。由于资源作为使用价值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其市场价值提高了,为了节约价值,使用者会节约使用价值,这便达到了节能的目的。但是市场价格机制不是万能的。如果一种资源对所有人的生存质量都同等重要,而每个人拥有的财富却是不均等的,价格上升将会使得穷人失去使用这种资源的能力,从而降低其生存质量,而富人则可以依旧消费这种资源而不会降低其生存质量,正如有的人说我在乎这几个钱。这就会产生社会利益摩擦,也产生了不公平。于是,我们需要对市场价格制度进行创新,实行一种带有配给性质的复合价格制度,规定每个人的基准消费量,超出这个基准则可以由市场调节。梯级水价、梯级电价就是这样的制度。比如,电价分工业用电,商业用电、农业用电、生活用电、办公用电等,考虑到困难家庭的承受力,制定有限优惠的最低电价,而超出限定指标的用电可以提高价格,以致带惩罚性质的价格,让节约者收益,浪费者受罚。
通过制定废弃物排放高收费的法律制度,可以起到既节能,又环保的双重效果。这种制度也避免了直接提高能源价格招致的社会不满,同时,又使得多消费能源的人必须付出更高的代价。对于理性经济人来说,他们就会在废弃物循环利用而花费的净成本和排放废弃物而支付环境使用成本之间进行对比,如果环境使用成本更高,他们就会选择通过节约能源消费和循环利用废弃物的方式,节约能源和环境的使用。发达国家普遍实行了排放或填埋废弃物的收税或收费制度。在丹麦,填埋一吨固体废弃物要交纳67美元的垃圾填埋税。因此,企业千方百计地避免产生废弃物。在德国的德累斯顿市,从1992年起,虽然使用新鲜水的价格没有提高,但把污水排放废提高了10倍,这一制度使得新鲜水的消费量下降了40%。既节约了水资源,又保护了环境。
人类的经济活动总是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下进行的。在很多情况下制度不合理和制度执行不到位导致的能源浪费,比人们日常生活导致的浪费要高得多。因此,作为政府首先要在防止制度性浪费上做文章,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2005年深圳在28秒的爆炸声中,炸毁了违章建设的十几栋刚刚使用了10年的十五层高的住宅大楼,价值数亿元的资源就这样瞬间变成了废墟。这远比一个企业因技术水平不高而造成的浪费要严重得多。这需要多少个家庭在多长时间内才能通过节约消费而补偿回来呢?为什么这么多违章建筑能够建成并使用了十几年呢?肯定是制度不完善或存在漏洞。
可见,通过制度创新实现节能和环保,远远比针对具体的使用价值进行节约管理具有更高的效率。我们应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节能奖惩制度,使节能在完善的制度下收到更加理想的效果。
四、结论
从以上分析可知,错综复杂的环境问题的解决在依赖技术进步的同时,更需要进行制度上的创新,应做好如下以方面工作:
1.改变现有的GDP核算体系,变现存的GDP为“绿色GDP,将生产消费行为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引进到GDP的核算中,如果环境污染,则予以扣除,从而纠正现存GDP对经济主体行为的误导。
2.进行环境保护制度本身的创新,将政府职能与市场机制结合起来,将环境保护与经济主体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使环境保护成为人们的一种自觉行为,达到生产、消费与环境保护的和谐一致。
3.实现环境保护制度与产业政策的配套协调。环境保护本身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方方面面制度的配合,才能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因此在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时,要把环境影响考虑进去,对环境不利的产业政策则应缓行。
参 考 文 献
《中国环境发展报告》2007-07-13 文章来源: 国家环境保护局
《中国:市场失灵与政府规制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作者:程启智年 份:2002年
《国际贸易蓝、绿条款与中国劳工、环保制度创新》上海人民出版社
《公共选择理论--政治的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环境税模型称为原始庇古税模型
《黑龙江科技信息》2008年9月上供稿
浅谈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共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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