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监督立法。
目前我国存在的监督方式主要有:党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监督、舆论监督及公民个人监督,这些监督都体现了人民主权的思想。我国目前的问题是对后三种监督尚未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因而随意性大,有时把公民的监督放在一边,置舆论监督于不顾,我行我素。各级领导干部和监督员是人民的“公仆”,理所当然应接受各种社会团体、舆论和公民的监督。今后必须加强这方面立法,使社会团体的监督、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和公民的监督都有法可依,具有法定权威性,从而在法律上为监督提供有力的保证。
引文注释:
(注1)罗豪才:《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12月,第168页。
(注2)黄曙海:《行政诉讼法100 问》,法律出版社,1989年6月,第79页。
(注3)吴偕林:《关于不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案件范围的思考》,《行政法学研究》,1995年第1期。
(注4)陈小君,方世荣:《具体行政行为几个疑难问题的识别研析》,《中国法学》,1996年第1期。
(注5)马怀得:《国家赔偿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第1版。
(注6)叶 峰:《论执法体制和执法环境的改善》,《法学》,1997年第2期。
(注7)应松年:《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525页。
参考文献 :
1.罗豪才:《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12月。
2.黄曙海:《行政诉讼法100 问》,法律出版社,1989年6月。
3.吴偕林:《关于不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案件范围的思考》,《行政法学研究》,1995年第1期。
4.陈小君、方世荣:《具体行政行为几个疑难问题的识别研析》,《中国法学》,1996年第1期。
5.马怀得:《国家赔偿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第1版。
6.叶 峰:《论执法体制和执法环境的改善》,《法学》,1997年第2期。
7.应松年:《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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