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作为行政监察活动开展的基本法律规范,只是对行政监察行为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存在一些不够明确具体之处,其在实际中贯彻与运用,还有赖于一系列的实施细则作出具体的规定和解释,对于当前最急迫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派出机构的设置,监察干部的任免,监察机关的调查措施,重要监察决定提请本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同意,提请法院冻结存款等方面,应在立法中予以明确。《行政监察法》作为一项法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可能朝今夕改,因此,出台实施细则成为其必要的补充,以保持《行政监察法》的连续性,特别是加入WTO以来,我国已融入国际市场,某些与国际惯例不相连贯之处,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化,作出明确必要的修改,着眼于事先防止、事中制止和强化事后惩处,使行政监察制度规范化、程序化,防止行政监察过程的盲目性、随意性,赋予监察机关强有力的监控措施和惩戒手段,以增强监察机关的威慑力,使行政监察活动真正有法可依,落到实处。
2、制定实施相关的类似《法官法》的《监察官法》,保障监察官的权益。
建立监察人员行使职权的法律保障制度,这是一切高效监督的保障。长期以来,我们对监察人员的执行义务强调较多,而对他们的身份权益保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法官法》早就颁布,可直到今日,我们还没有《监察官法》,对监察人员的身份权益保障方面的规定几乎是空白。这种立法上的缺陷,使一些秉公办事,刚正不阿的监察人员得不到法律上的保护,也造成了一些监察人员在从事对行政机关,特别是执法部门、经济监督部门的监察对象进行监督对有后顾之忧,腰杆子硬不起来。因此,作为立法部门,应该借鉴制定《法官法》《检察官法》的经验,尽快制定颁布《监察官法》,明确规定监察官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能免职或撤职,实行监察官员负责制,不被无故调离监察岗位等,当监察官员履行监察职权时,如果人身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有请求法律给予保护的权利,这样来调动广大监察官员的积极性,从而促进行政监察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三) 建立行政监察机构与其它监督系统的协调机制
1、 建立与检察院、法院的协调机制。
建立行政监察机构与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协调机制,明确权责分工,清楚明确划分监察部门、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各自监督权限、监督对象等,防止扯皮推诿现象的发生,建立起严密的内部行政监督网络。
2、 接受各方面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监察机关变成垂直领导,其工作人员拥有广泛的职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防止行政监察机关权力滥用,又如何保证其工作人员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保守秘密呢?这就需要各方面对其进行监督。
首先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们负责并报告工作;
其次是党的监督,党政分开,并不意味放弃党的领导,党的监督着重把好用人关,要建立一支忠于党、忠于人民、熟悉法律、有高超的职业技能、有高尚道德品质和敬业精神的监察干部队伍;再次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最后是社会组织、社会舆论、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方面的监督侧重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借鉴香港廉政公署投诉事宜委员会的做法,该委员会独立于廉政公署,负责处理个人对廉政公署职员的投诉,指出廉政公署工作程序中的漏洞并向廉政专员或总督提出有关建议。其成员则包括行政局议员、立法局议员、社会贤达人士、律政司及行政事务申诉专员,委员会主席由一名非官方人士担任;二是设置各级“监察咨询委员会”可由国家机关委任社会各界贤达,组成若干个独立的专门咨询委员会,负责审查行政监察院各方面工作,并向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提供意见和建议。
3、 建立健全行政监察领导自我监督约束体制。
建立和健全行政监察机关的自我约束监督机制,以严格的纪律规章和工作程序规范监察活动,形成一支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行政监察队伍,保证监察人员尽职守法、廉洁高效,最终使行政监察机关体制制走向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真正从体制上解决监察人员不敢监督、不好监督、不愿监督的突出问题。
在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内部可设置一个秘密的内部调查及监察小组,其成员公开身分可为普通工
作人员,小组直接对上级监察机关领导负责、秘密小组专门负责监察行政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品行操守以及有关他们的投诉或贪污受贿指控。
最好规定下级对上级的弹劾权,下级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只对法律负责,对来自监察领导的干预,
可以向领导的上级监察机关申诉,对申诉的处理不服的可以以个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人性的一般原则,人的行为总是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人性中既有善的一面,同样也
存在恶的一面,这正像西方的公共选择理论给出的道理一样,就人的本质而言,每个人实际上都有自利性的倾向。少数意志薄弱者就极有可能通过公共权力的行使,来实现权钱交易。因此必须要用制度来约束,应该看到我国正处于一个转型阶段,政府在这样一个转型期中责任非常重大,需要一个有力的监察体系,只有形成一个层层相依环环相扣的完善的法律制度配套的行政监察体系,才能保证政府不走或少走弯路,才能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
引文注释
(注1)汪立凯:《新闻周刊》:“我来说两句”,2003年第34期 ,第3页
(注2)王勇飞:《中国行政监督机制》,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11月第一版,第5页
(注3)邓小平:《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二版,第二卷第333页
(注4)邓小平:《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一版,第三卷第176页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二版
2、〈〈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一版
3、蔡定剑:〈〈国家监督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年9月北京第一版
4、王勇飞:〈〈中国行政监督机制〉〉,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11月北京第一版
5、〈〈中国监察〉〉杂志,1996年1月——1999年3月
6、〈〈90年代中国惩治腐败大案要案纪实〉〉,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3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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