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⑴实行权力分解,强化权力间的制约。比如在税务系统实行证、管、查分离,工商部门实行审核、发证、收费分离,审计部门实行查账、罚款、缴款分离,公安交警部门实行罚、缴分离,等等。同时,对每项权力要进行严格的界定,避免形成大权独揽和越权、擅权、专权。⑵实行政务公开,增强用权行为的透明度。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管理事务、公共服务事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集体管理事务,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和违反国家《保密法》的,其办事内容、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⑶实行简政放权,尽量减少腐败的主体和机会。实践证明,机构臃肿、层次过多,“关系”和婆婆就多,公共权力可能腐败的主体和机会就会增多。因此,既要大刀阔斧地精简机构,尽量减少审批层次,又要取消不必要的管理权、审批权、分配权等,把出现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的机会控制到最低限度。
3、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减少和消除腐败产生的机会。⑴培育健全的市场体系。进一步拓展各类市场,着重发展资本、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市场,完善生产价格形成机制,尽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⑵严格实行政企分开,全面落实企业自主权,尽量减少政府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和行政干预,从体制上减少党政机关和企业之间权钱交易发生的可能性。⑶切实加强对市场运行的监督管理。针对腐败现象多发的一些部位和环节,通过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加快费改税的步伐,加强预算外收入管理,实行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等等,减少和消除导致腐败产生的漏洞。
(三)加快构建“不敢腐败”的机制,提高产生腐败的风险和成本。
1、加大腐败的预期成本。人的趋利心理虽然是与生俱来的,但在其获取公共职位前往往要进行自身教育、建立良好形象或确立良好人际关系及评价等的投入,这就迫使他不得不考虑违法犯罪被判刑而丧失的人身自由,甚至是丧失生命的损失;以及受到各种处分而失去正常的政治晋升机会或失去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及因此被课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带来的经济损失。因此,我们就可以在完善对违法者惩治制度的同时,加入具有威慑力的附带责任处罚规章,比如:随行人员的调离或审计、家属在其任职期间的获利调查等等。通过这些办法,让腐败者在败露后无论是被降职或开除,都将失去原有的收入或预期收益,同时对因腐败者而得利的其它人进行制约(如削减权力、轮换岗位等),使腐败者在建立同盟或寻找帮凶时要付出更大代价。另外,虽然现在我们还做不到像新加坡那样“高薪养廉”,但可以考虑将在职薪酬的相当部分留待退休以后发放,使公职人员的预期收入增大,也加大了腐败的预期成本,使腐败者在权衡利益关系时感觉到会“得不偿失”,从而不愿也不敢贸然行动。
2、加快市场经济改革,加强民主与法治建设,提高腐败的机会成本和风险。加快市场经济建设减少行政权力对市场活动的过多干预,彻底取消那些管理制度上的弹性条款,使想腐败者失去管理上的裁量权,从而加大腐败的机会成本。另一方面,在民主与法治建设中,除了建立健全各项法律规章外,应增加对腐败者的公开处理程序,加大曝光力度,让其承担“臭名远扬”、“身败名裂”的风险。制度越严,为此而进行的宣传、监督、调查、追踪等行动越是频繁、越是认真、越是有效,腐败“被抓住的可能性”就越大。
3、建立健全职务公示、监督警告制度,将用人责任制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的全过程,提高腐败的精神风险和成本。我们应在诸如干部任用、财经分配等制度中加入定期职务公示和监督警告条款,上下级之间、同级同事之间通过公示形成有效监督,对处于萌芽状态的腐败行为在监督的同时,通过警告而告知当事人,使其警醒,让其明白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使其在腐败中付出高昂的精神代价。在干部任用时建立选人用人公示监督机制的同时,建立举荐人责任制、考核人责任制、任免决策人责任制,将有效地减少干部任用的随意性和任人唯亲的现象,也将有效的遏制本位主义、小团体利益,使腐败者在违法谋利和包庇纵容犯罪的同时,背上沉重的精神压力,从而提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从政责任心和风险意识,提高腐败分子的精神风险和成本。
4、加大对腐败分子的追偿和处罚力度,提高腐败的现实成本和风险。腐败活动的成本往往以高出腐败收益为原则,它不仅仅是一般性成本,而是一种特殊的追偿性成本。,腐败行为除了事前投入(如行使公共权力者事前的贿赂)和事中投入(如进行腐败活动过程中的自我道德谴责)外,还有相当部分是在先投入权力,腐败案发后根据其收益程度来确定。由于腐败案件查处的范围、力度的不同往往使相同案情、案值的腐败行为成本极其悬殊,促使一些人积极地加大投入从事腐败活动,敢于冒险。同时,由于现行的法律在惩治腐败分子时往往只对已确认的收受利益进行追缴,致使部分腐败分子存在被抓后,缴回部分非法所得,其余还可给家人的心理,就是所谓的“一人犯罪、全家幸福”。由此可知,我们在打击腐败犯罪时,就应将因腐败而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进行追缴,对其用腐败手段谋得的利益、好处一并处理,这样就使这些不法分子的腐败成本大大加大,提高腐败的现实成本。
5、加大经济处罚的力度,提高腐败的承受风险和成本。腐败分子在其从事非法活动之前,除了利益权衡之外,往往都要经受自身的精神考验,如果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奉献精神占上风他就会廉洁奉公洁身自好;如果急功近利思想占上风他就会铤而走险、违法乱纪。因此,防范腐败必须坚持教育在先的原则,在教育的同时还应加大经济处罚的力度,“偷一罚十、贪一罚百”,下猛药、施重拳,让腐败者明白要想急功近利就得冒倾家荡产的风险,使其不得不望而生畏、望而却步。
引文注释:
(注1)胡和立:《腐败:权力与金钱的交换》,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年第1版,第20-46页。
(注2)胡鞍钢:《挑战腐败》,浙江人民出版社, 2001年第1版,第77-90页。
(注3)青岛市崂山区领导干部会议讲话,2003年8月17日。
(注4)中国新闻网新闻大观栏目,2003年5月20日。
(注5)中组部关于吉林省靖宇县原县委书记李铁成等4起领导干部受贿“卖官”案件的通报,2004年2月16日。
(注6)青岛市崂山区纪委关于信访及案件检查情况的通报,2003年10月25日。
(注7)从临沂市原房产管理局窝案看当前房产管理中的违法问题,山东省职务犯罪预防网,2004年6月19日。
(注8)李雪勤:《反腐败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嘹望》新闻周刊,1998年第18期,第27页。
(注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资本论》第1卷,第237页。
(注10)崂山区科级以上干部会议讲话,2003年12月13日。
参考文献:
1、 万安培:《中国经济转型时期的租金构成及主要特点分析》,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第1版。
2、《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编辑部编,《腐败寻根:中国会成为寻租社会吗》,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第1版。
3. 胡鞍钢:《腐败:中国最大的社会污染》,《国际经济评论》2001年第2期。
4. 胡鞍钢、过勇:《转型期防治腐败的综合战略与制度设计》,《管理世界》2001年第6期。
5. 塔洛克:《寻租———对寻租活动的经济学分析》,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
6. 邓小平:《组成一个实行改革的有希望的领导集团》,《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版。
7. 周小明、李恕忠:《法与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下政府机制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版。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4/4/4
WORD格式全文下载链接(充值: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