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财政理论界普遍承认,政府具有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与发展这三大职能,并把事关国家全局利益的收入分配职能和稳定经济职能主要赋予中央政府,主张地方政府在行使地域性较强的资源配置职能方面可能有更多的作为。关于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的问题,英国学者巴斯特布尔(C.F. Bastable)曾经提出了几个重要的原则:首先是技术原则,凡属复杂的支出项目应划归中央财政,一般性的而又需要适时进行监督的支出项目归地方财政;其次是利益原则,即凡属事关国家范围内的整体利益的支出,应划归中央,而与地方利益有直接关系的支出则应划归地方政府;第三是行动原则,即行动需要一致的项目归中央,需因地制宜安排的支出归地方财政。美国经济学者阿图•埃克斯坦(O. Eckstein)更重视决策程序问题,认为与中央政府决策相比较,地方政府通过一项决策程序所需的时间更短一些。①中央决策本来即使是科学的,也常常会因为决策程序过长而时过境迁。并且,地方政府决策更能够符合本地居民的利益,体现居民的偏好和习惯,因而主张除国防、外交、国家管理等项支出需由中央财政承担之外,其他支出应主要由地方财政负责。埃克斯坦还把公共产品的层次性问题看作是公共财政的重要内容,认为公共财政经济学最具有意义的问题之一,是确定哪一级政府最适合于处理哪一项公共劳务。此外,美国经济学者赛力格曼(Seligman)在强调以效率为标准划分支出的同时,还提出规模较大的支出归中央财政,规模较小的支出归地方财政。美国财政学者费舍尔(Ronald C. Fisher)在分析地方财政支出时认为,“外溢性较小和地方性较强的公共产品,包括基础设施、警察、消防等,更适合于由地方政府提供”。②这些观点,极大地影响了西方各国财政支出的实践,使得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与其职责范围之间形成了密切的对应关系。在分级财政的条件下,地方财政既是上级财政的某种程度的延伸,同时也是一级相对独立的理财主体,地方政府事权是各级政府事权的基础环节。因此,科学、合理地确定地方政府(尤其是省、州以下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便在整个政府事权范围划分当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值得指出的是,有些地方公共产品由地方政府提供,并不意味着完全应由地方政府直接“生产”这些公共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