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制度是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但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当前的《行政复议法》仅对“依申请的行政不作为”如何进行复议做出了规定,对不履行职责的行政不作为如何申请行政复议没有规定,对应做出抽象行政行为的不作为也没有十分明确。
在行政赔偿方面,目前的《国家赔偿法》属于程序法,仅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进行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作为行为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行政赔偿范围没有界定(至少应有原则界定),导致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行政赔偿案件时因法律依据的不足和认识的差异,而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客观上影响了国家赔偿法的正确实施。《行政诉讼法》第九章仅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做出规定,未对行政不作为即未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的侵权赔偿做出规定。
在行政许可方面,《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两年来,在对受理、申请行政许可不作为方面的法律责任规定得比较明确,但在实践中,我们体会到,在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对象实施有效监督,即后续监管职责方面的不作为,则没有规定不作为主体的责任,这应当是需要继续完善的地方。
因此,建议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与追偿、行政许可制度。
(四)建立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以来,法学界对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探讨已有近十年的时间,是否应当对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以法的形式进行程序上的规范,而又如何去规范,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也只是行政程序法的一部分。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纷繁复杂,行政机关庞大,职责、职能有的过于细,而有的则过于原则,因此,本人认为,制订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在理论上比较困难,但可以从“行政不作为”的角度,对应作为的程序进行规定,特别是对法律空白的“不履行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这种类型的行政程序和“非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加以规定[4]。
(五)加强舆论监督,让行政不作为成为众矢之的
实践证明,媒体舆论监督和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一样,是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渎职行为进行监控的重要武器。新闻媒体是“群众喉舌、政府镜鉴”,通过舆论监督,对那些行政不作为的人和事进行“曝光”,促使行政管理主体自觉地履行职责、切实履行义务。中央电视台“瞧点访谈”、“今日说法”等栏目是舆论监督行政机关不作为与乱作为的典型代表,有许多地方政府机关“不作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事件,就是在诸如此类优秀节目的“曝光”下,最后得到了“追查”,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加强对“行政不作为”的舆论监督,才能让“行政不作为”成为众矢之的,遏制“为政不为民”、“为官先为己”等极端鄙劣的思想。
注释:
[1]“三定”方案指政府部门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文件。
[2]《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国务院令第119号)第十六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3] 法治快报,CN45-0023,2006年4月7日第1版。
[4] 行政审批事项分为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则是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机关(国家机关)之间行政为,如城市规划的审批等。
参考文献:
1、刘嘉林主编:《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全国统编教材•公共科目》,国际文化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第369页。
2、胡锦光、罗杰编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3、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新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第1版。
4、覃安主编:《行政复议法知识与实务》,广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出版
5、张柏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中国人事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
6、张柏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教程》,中国人事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05年6月第1版。
7、汪永清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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