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和完善行政不作为时效制度,明确行政机关违反时效的法律后果,督促行政机关及时迅速完成行政管理事务,杜绝行政机关迟延行政的现象,提高行政效率,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然而,检讨我国现有的有关涉及行政时效的法律规范。大多都着重于行政高效的目的,而忽略了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有的只规定行政相对人服从行政秩序管理的时限,而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却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导致行政主体隋怠行政,有的虽然有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时限作了规定,却没有明确的违反时效期限后的法律后果,致使这些规定形同虚设。要给行政相对人因行政主体隋怠行政所造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予以法律救济,就应当适应行政时效制度价值目标的转变,建立和完善行政不作为的行政法律制度。可以借鉴和参考行政作为的时效制度,构筑行政不作为时效制度。
(1)要在法律、法规中对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的时限作出规定。时限的规定一方面可以督促行政主体主动迅速地行使职权,防止拖延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另一方面便于相对人以行政不作为的存在而请求救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便于司法机关认定行政主体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从而为采取相应的救济方式创造条件。同时要规定对那些办事拖拉,敷衍塞责,隋怠行政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追究之责任。
(2)确立行政不作为的时效制度应以发生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效果为原则,具体而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依申请的行为,行政机关逾期未作为,视为“批准、认可”。通常是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如资格审查。二是依职权的行为,行政机关逾期未作为,“不得再作为”。通常是不利于相对人的行为,如违法行为,即行政作为的时效后果。
(3)明确规定每一行政行为完整的具体程序。如行政许可行为的程序除了相对人的申请外,包括行政许可机关对申请的答复、审核、核发等程序,行政许可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对每一步骤的未完成都成立不作为。因此,只有在立法中重视每一个行政行为的程序性规定,才能判明行政不作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才能督促行政主体积极完成每一程序行为。
4、至于提高整个国民素质,改善行政救济机制运行环境,则是完善行政救济机制,提高行政救济效能的长远的和根本性的措施。为此,我们一方面要加强对全体国民的法制教育和对从事法律救济的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另一方面我们应通过完善各种法律制度,在法律制度的长期运作中使国民意识受到法治的不断熏陶。国民的法律素质的提高与法律制度(当然包括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和顺畅运作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二者的良性循环是构建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
【注释】:
(注1) 杨海坤、章志远著:《行政法学基本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4页。
(注2) 周永坤著:《法理学——全球视野》[M],2000年5月第一版,法律出版社,第244页。
(注3) 周佑勇:《行政不作为要件的展开》 [J],载《中国法学》,2002年卷,第163页。
(注4) 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M],1997年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66页。
(注5) 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M],1993年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52页。
(注6) 周佑勇:论行政不作为[A],罗豪才,行政法论丛: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70.
(注7) 周佑勇:论行政不作为[A].罗豪才.行政法论丛: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71.
(注8)李战良:略论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司法救济[J],行政法学研究,1999,(4):81-87.
(注9)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参考文献】:
孙兴、闫志强、张宗平:《试论行政不作为的界定及其构成要件》。
周佑勇:《论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的区别》,《法商研究》1992年第5期。
李晓英 、赵旭光:《论行政不作为的救济与责任》。
吴偕林:《关于不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案件范围的思考》,《行政法学研究》1995年第1期。
方世荣、戚建刚:《论行政时效制度》,载于《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
张树义:《行政与行政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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