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可将公共资源的稀缺转化为个人消费的成本,从而实现公共开支的节约。不妨假设一下:如果我国的税务局和财政局免费供应发票,结果会怎样?相信大家的判断是一致的,那就是:相当多的使用单位会存有若干年也用不完的发票。因为无论何种产品,只要免费可以得到,人们一般不会仔细评估它的内在价值,进而确定自己适度消费的界限,从而无节制消费或尽量占有,就难免发生,这是我们现代人类行为中的一个基本事实。但准公共产品是稀缺资源,总成本与消费量的变化具有正相关关系,在某些领域,还存在着边际成本递增规律。因此,从抑制消费领域中的浪费角度看,政府对某些准公共产品进行收费也是必要的。
二是有助于规划公共产出量,减少公共开支的盲目性。政府提供的准公共产品,必须随时保证供给,这是公众对政府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但如上所述,如果准公共产品的供给是免费的,让消费者对自己的消费量确定适度的界限是很困难的,而如果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不受限制,其总量变化就无规律可循,从而相应的准公共产品供给计划的制订,也就失去了最重要的依据。为了做到随时保证供给,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势必要争取尽可能多的资金,由此而引起的人力、物力上的浪费就在所难免。而如果实行收费制度,消费量变化的规律性就会不同程度地加强。例如前面所说的发票供应量问题,只要使用单位不再无节制地领取发票,各年度之间的需要量终归不会有剧烈的变化。从而,年度之间如何增减,预测的准确度就会大大加强,用于此方面的公共开支也会相对节省。
(四)减少“拥挤”和“负外部效应”,降低、补偿社会成本
关于“负外部效应”及其所导致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关系,一些经典的现代经济学教科书如萨缪尔森的《经济学》、雷诺兹的《微观经济学—分析和政策》等,都做过较充分的阐述。被认为最具典型意义的例子是工厂有害物质的排放。这些有害物质排放到空气或水中,使别人的利益受到损失,从社会的观点看,这种损失也是生产成本的一部分,它使社会成本因此而增加了。此外,我们知道,无线电频率、桥梁、渔场等公共资源,都有其技术上的承载限度,如果超过这个限度,资源的使用者就会互相干扰,从而导致各使用者及社会整体利益的减少,进而导致社会为消除这些“拥挤”、“负外部效应”而增加开支。总之,虽然这些公共资源是稀缺的,但它们又不能私有,因此社会必须对其使用进行管制。
政府管制公共资源使用的通行做法是进行数量限制和设置“门槛”,如规定无线电频率使用者的数量及准入资格、对渔户限定捕捞量、对高峰阶段通过桥梁的汽车发放通行证、对产生污染的企业规定排污标准等。但仅有这些管制还不够,以下两个问题必须通过收费来解决:一是私人成本同社会成本的矛盾。那些对环境造成破坏,或在高峰阶段过桥而造成交通拥挤的人,如果不要求其为此做出补偿,他们通常是不会把对他人利益的损害计入自己的生产成本的,因而不仅低估了他们的生产或消费行为的实际耗费,进而导致这些危害他人的生产或消费过量,而且社会为消除其“负外部效应”的支出,如烟尘过滤和污水净化、改建或新建桥梁的成本开支,也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所以,必须使之按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的差额付费。二是公共资源供求的平衡和抑制“寻租”。如像无线电频率、可供商业开发的公有土地或山林,在免费供应的情况下,肯定会出现申请者数量大于可容纳数量的局面,“寻租”行为也会随之出现。而凡是稀缺的资源,都可以通过市场价格来实现供求的均衡。因此,在确定了若干个资质合格的候选使用者后,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由付费高低来决定谁能取得相应的公共资源的使用权,上述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费”的上述四大功能,综合而言,似乎可以做如下概括:如果说“税”是公共产出“投票选择”机制的体现,“费”就是公共产出的“投票选择与市场选择”的有机结合,或者说,是一种部分运用“市场选择”来确定公共产出的手段。
从这一认识出发,可以看出,把政府收费的作用仅仅归结为“弥补财政收入的不足”是太片面了,远未揭示收费功能的本质。实际上,哪些费该收,收多少,与财政收入“足”与“不足”没有直接的关系。即使财政出现巨额盈余,有些具有特定受益或责任对象的公共产出费用,也不应该由整个社会来全额负担。这关系着社会公平和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不仅是财政收支平衡问题。此外,众所周知,政府的各项税、费收入,原本都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而财政收入的规模,应以履行政府职能的必要支出为基础。如果政府履行职能的支出是必要的,财政收入(包括借款性收入)就必须达到相应的规模。只要该收的“费”都收了,如果出现了财政收入不足,应首先检讨政府职能设置是否得当,开支规模是否必须。其次是检查税收上的漏洞。如果以上两方面都做了适度的处理,还可考虑有条件地发行国债,但“费”是不能加收的。否则,科学、规范的收费体制不可能确立,并必然导致税、“费”关系的扭曲。
(一) 地方行政事业收入税与费的比较分析:税与费的共同点、税与费的差别等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职能,凭借政治权利,通过法律秩序,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收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公共产品、服务或赋予某种权利而向直接受益者收取的费用。税与费是两个不同的分配范畴,既有共性也有差异。
(1)费与税的共同点
共同点:第一,都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第二,从性质上看,都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财政性资金,因为二者都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形式;第三,从特征上看,二者的征收都以行政权力为依据,并且都有一定的规章制度,具有强制性的特征;第四,从征收的依据看,二者都是以国家行使了社会管理职能为前提。
(2)费与税的区别
①、两者的性质不一样。收费一般具有补偿性,税收具有无偿性。税收一般是国家不付任何报酬而取得的,国家征税之后,也不将税款直接归还给原纳税人;而收费一般来说具有有偿性,一方面指政府的收费行为与提供热顶的服务相对应,即国家收费后,应该向付费人提供公共产品、公共劳务或者提供某中权利,另一方面指国家收费后,应该将费的收入用于原付费人或某一特定的付费群体,在使用对象上有明显的限制。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尾页 2/7/7 WORD格式全文下载链接(充值:元) 关于地方行政事业收费的理论分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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