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近几年我国的经济生活中,一个令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是行政事业收费,主要表现在税外收费越来越多,越来越乱。费多税少,费强税弱,以费挤税的问题日益突出。为此,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体制,逐步实行“费改税”就作为改革的重点之一提上国家的议事日程。“费改税”怎么改?本文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地方行政事业 税与费 收费
【正文】:
税与费是我国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两驾马车,在经济领域发挥着各自的功能。但是因为二者同属于收入分配范畴,故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具体到我国地方行政事业收费收费已成为概念模糊,界限不清的混合体,问题则更多。长期以来,乱收费现象不仅屡禁不止,反呈愈演愈烈之势,致使税费在地方行政事业收费中的比例失调,甚至在有些地方本末倒置,已经给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必须立即改革。要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就需要对我国地方行政事业收费的相关理论、现状、原因、利弊等方面进行认真的分析与研究, 正确认识税与费的差异,积极推进税费改革:
一、 地方行政事业收费的相关理论阐释
政府为什么要收费:
政府机构收费的功能如果将政府机构收费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它有以下四大功能:
(一)取得财政收入,维持相应的公共产出任何政府的公共产出,无论是纯公共性的,还是准公共性的,都必须以财政收入为前提。关于市场经济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经济学家一般分为四个方面:一是税收,二是借款,三是通货膨胀,四是政府收费。关于通货膨胀,中外历史上许多政府都曾作为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但这大多发生于战争、严重的自然灾害或独裁统治将要灭亡等非常时期,不仅为民众所痛恨,也为现代绝大多数经济学家和政治家所摈弃。借款固然是一种可用的筹资手段,但借款终归要偿还,还须给付利息,而利息负担最终由全社会承担,因而达到一定规模后,其增长就要变缓或终止,所以也非经常性的收入源泉。只有税和“费”,能与那些经常性的公共产出“挂钩”,从而确保相应的公共产品稳定供应。这里,最明显的例子是一些国家对垄断性产业征收的监管费或执照费,比如英国的电力调控办公室,负责对整个电力工业的监管,其全部经费都来源于向被管制的电力企业所征收的监管费。其他发达国家也有类似的监管机构,经费也大多来自向被监管企业的收费。可见,从保障公共产品供给的稳定性方面看,“费”与税具有相同的功能。当然,就“税”、“费”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上看,二者的地位是有很大差别的。由于税的征收基础是收入,因而在市场经济中,税将始终处于财政收入的主体地位,而“费”则只能居于从属。此外,就二者的实际用途而言,税有一部分常被用于支付准公共产品的产出,而“费”用于纯公共产品产出的,就极为少见。这是由“公共性”在政府产出中所居的主体地位决定的。
(二)贯彻“受益者负担”或“责任者负担”原则,维护社会公平
关于“公平”的含义,现代经济学界和社会学界一直多有争议。两个极端的认识是:(1)均富就是公平;(2)效率即公平。在政策实践中,公平观的贯彻大多游走于这两极之间。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受到重视,公平观中又引入了代际公平的内容。虽然给公平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但在处理具体的经济问题时,政府还是要依照自己的公平观来制定政策。在长期的实践中,“按支付能力负担”和“受益者负担”这两个看似矛盾的原则,在公共产出的负担上,逐渐形成了并行不悖的关系。即是说,对于纯粹的公共产品,公平的原则是“按支付能力负担”,而对于那些具有明显私人属性的准公共产品,公平的原则是“受益者负担”。为什么具明显私人属性的准公共产品要贯彻“受益者负担”原则呢?如前所述,准公共产品的消费具有不同程度的排他性,从而只能由一部分人获得,那些排他性较强的准公共产品,可获得的人就更少。对于这样的公共产出,如果也由全社会负担,则不仅使支付能力强的富人增加了负担,而且支付能力弱的穷人也要为之贡献,这显然是不公平的。退一步说,即使有办法不让穷人为之贡献(且不说能否找到这样的办法)而只由富人负担,也不公平。因为准公共产品的消费者中,也有富人,并且,在目前公认的那些准公共产品消费中,富人所占的比重还相当大,凭什么要让一部分富人为另一部分富人支付帐单?所以,在这里,要维护社会公平,就必须实行“受益者负担”的原则。而落实“受益者负担”原则的主要途径,就是由政权机构按一定的标准向直接受益对象收费。
(三)抑制浪费,提高公共开支的使用效率
这一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尾页 1/7/7 WORD格式全文下载链接(充值:元) 关于地方行政事业收费的理论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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