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
构成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需具备主客观条件,这是对行政不作为全部特征的概括,并使之特定化、体系化。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即行政不作为的主体、主观、客体、客观等方面。
1、主体要件: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必须是负有法定义务的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主观要件:构成行政不作为的主观要件必须是有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若行政主体违反法定义务不作为是因为不可抗力等非主观上的原因,则即使造成了违法的不作为行政行为,也不能认为它是行政不作为。
3、客体要件:行政不作为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多种多样的,考虑到行政不作为既包括不履行依申请所产生的法定义务,又包括依职权所产生的法定义务。且形式可以是具体的行政不作为,也可以是抽象的行政不作为。因此,行政不作为侵犯的客体应当包含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国家的利益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
4、客观要件:行政主体在行政不作为时的客观表现。表现为不履行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对于有期限的法定义务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履行。尤其应该指出的是法定义务不仅包括依相对人申请而产生的义务,更包括依职权所产生的法定义务。在如何认定行政机关的确实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标准时,可以结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事项的紧迫程度和难易程度;(2)、当时当地的主客观条件;(3)、处理此项或同类事项所惯用的时间;(4)、履行职责是否存在意志以外的阻却原因等。(注6)
(三)行政不作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行政不作为在司法实践中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依申请的行政案件中,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不予答复;
2、在依职权的行政案件中,对受害人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请或行政主体自己发现的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视而不见、置若罔闻;
3、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许可申请、求助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相对人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后,借故推脱,无正当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拖延履行行政义务;
4、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约定的行政义务;
5、不履行基于行政主体的自身行为所派生的行政义务,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后,赔偿请求人向行政主体请求行政赔偿,行政主体不予受理或受理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法律名称省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指我国法律)规定的两个月的期限内不予答复。
二、行政不作为的救济
当行政不作为发生时,如果没有有效的救济制度,对于行政主体而言,就会成为其规避法律、逃避责任的借口;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其合法权益就会受到比行政不作为更为隐蔽的侵害;对于国家而言,则会导致整体执法效率低下,执法机关威信下降,甚至出现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的不良后果。如河南省卢氏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报警后不出警案件,由于“110”的不出警,致使小偷将尹琛琰的物品装上摩托车拉走。被盗货物价值24546.5元,被毁坏物品折价455元,共计25001.5元。最终法院判决卢氏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不出警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卢氏县公安局赔偿尹琛琰25001.5元损失的50%,即12500.75元(注7)。所以,一个相应完善的救济制度,对于维护和补救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其职权,都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意义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是国家为了排除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而采取的各种事后补救手段和措施的一种制度。
在世界各国,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普遍采用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救济手段和行政诉讼等司法救济手段,除这些主要手段之外,还有采取请愿、申诉等为辅的其他救济手段。
(二)行政不作为救济制度的功能:
1、通过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可以对行政作为是否合法、是否适当进行审查。
这种审查有利于掌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和作出行政行为的基本情况,便于从中及时发现问题,能够采取措施督促纠正,防止类似事件的再发生;便于对已经发生的不作为行为及时挽回影响,消除其带来的不良后果。
2、通过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可以保证行政机关职责的履行。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2/5/5 WORD格式全文下载链接(充值:元) 论行政不作为的救济6(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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