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度创新。就概念而言,职业化与专业化两者之间差别不大,如同医生、教师等既是一种职业,也是一种专业一样。但医生有内科、外科、儿科等等专业职位分工,教师有大学、中学、小学以及学科的专业职位分工。同样,专业化的职位分类制度是公务员人力资源有效配置的前提条件,是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显在标志。职位分类不仅是为了解决公务员职业发展问题,更重要的是为公务员专业化管理提供依据,为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提供前提。职位设置中关于任职资格条件与工作职责的规定,为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培训、交流、职位聘任提供了客观标准。职位类别的划分,为职务序列分类设置、录用考试分类、培训分类、考核分类、工资制度分类等管理奠定了一个基本前提。对此,我国新的《公务员法》中也有所反映。例如: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录用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第六十条规定,机关“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第六十一条规定“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分类必须符合专业性原则,必须能够涵盖所有公务员范围。有多少分类标准,就应该有多少分类,我们应该坚持以职位分类为导向的专业化管理制度。划分职位类别的标准,不仅要依据职位的性质和特点,还要取决于专业化管理的需要。类别划分不是为了好看,而是为了优化管理,提高公务员专业化水平。公务员法就是根据这一分类标准,把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首先从综合管理类中区分出来,同时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对西方国家来说,依据职位类别,特别是依据职系,可以将公务员职务区分为若干职务序列。在分类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如果职位类别包括多个职系,有多少职系就有多少职务序列。如英国 1971年公务员职位分为10个类别,18个职系,18个职务序列,由此形成18种职务类型。我国公务员分类制度是根据“职位类别”与“是否承担领导职责”这两个标准来区分职务类型的,只有职位类别的划分,没有职系的划分,这是与西方分类制度的一个明显区别。目前我国按照职位类别划分的标准形成四种公务员职务类型。公务员职位类别区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法官、检察官类。相应地就应该设置综合管理类职务序列,专业技术类职务序列,行政执法类职务序列,法官、检察官类职务序列。公务员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若国务院将来再增加职位类别,相应也要再增加职务类型。比如,如果增加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类,应相应增加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职务序列。
针对公务员职业发展渠道过于单一化的弊端,从专业化建构需要出发,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要改变单一化职务设置,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务序列;重新定位级别功能,在职务晋升之外为公务员确立一条级别晋升的渠道,从而健全和强化专业化建设有效的激励机制,这也是建立健全职务与级别制度的根本目的。所以,要进一步创新制度,凡是有利于解决公务员法实施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有利于公务员健康成长,有利于有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措施和办法,就大胆地试,并及时总结规范。
(三)管理方式创新。专业化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设置合理的准入、晋升门槛,也只是为专业化建设提供了必要的条件。现代人力资源学认为,对员工最好的奖励就是培训。有关研究也证明,信息化、网络化时代,知识的折旧速度越来越快,只强调使用而忽视培训,无疑会加快公务员专业知识退化速度,影响工作质量。因此,规范化的培训工作,应成为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重要的路径取向,要把对公务员的培训工作摆到专业化建设重要的议事日程,抓紧抓好。首先,要完善公务员制度,增强公务员队伍的活力。一是完善考录制度,严把“进口”关,确保新录用公务员的素质,使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有一个好的起点。二是建立竞争机制,为优秀公务员的成长铺设“快车道”,加大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公务员工作的力度,加快专业化建设的进程。三是完善流动机制,保持公务员队伍的朝气和活力,逐步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制度,严格执行辞退制度,对专业素质偏低的公务员要畅通“出口”。四是改进和完善专业化考核办法,激励公务员奋发向上;其次,突出专业能力训练,强化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知识和更新知识的培训,全面提升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开辟更广阔的培训渠道和领域,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各类人才的培训教育,努力建设学习型公务员队伍,提高公务员的专业能力;第三,加强作风建设,营造取信于民的良好作风。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围绕服务和诚信,开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广泛开展公务员行为规范的教育实践活动,促使公务员廉洁奉公、依法行政、勤政为民,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切实落实公务员追求国家利益和社会效益这个“大专业”;第四,部分职位特别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实行聘任制,按聘任合同管理。政府所需要的高级专业人才,不一定能够全部在政府内部生成。应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允许有条件的地区适时开放社会精英进入高级公务员队伍的通道,允许国(境)内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中高层次管理人才和出国留学人员等精英人才以公开选拔、聘任等适当方式进入高级公务员队伍,进一步提升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能力水平。
引文注释:
(注1)(澳)欧文•E•休斯:《公共管理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24页。
(注2)《公共管理学引论》,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213页。
(注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教程,党建读物出版社、中国人事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1--2页。
参考文献:
1、《公共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
2、 (澳)欧文•E•休斯:《公共管理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
3、《公共管理学引论》,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教程,党建读物出版社、中国人事出版社,2005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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