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专门建立公务员责任认定体系,依照行政赔偿提起和终结不同阶段对其责任认定制度进行规划。由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赔偿决定,那么行政机关必须一并对所涉案件公务员作是否存在过错的责任认定书。这份责任认定书一份由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保存入档备案,入财政凭证,另外一份则必须向社会大众公开。这样做的目的既充分体现我们国家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办事透明清晰,又接受了群众的监督,实现行政追偿的公开化。
4、要把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权益这一原则体现在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中。“在一个理性的政治道德的社会里,权利是必要的,他给予公民这样的信心,即法律值得享有特别的权威……一个政府通过尊重权利表明,他承认法律的真正权威来自于这样的事实,即对于所有人来说,法律确实代表了正确和公平。”(注释16)只有真正保障公民权益制度的法律体系,才是立法者制定法律规则的最终目的。
5、逐步向无过错行政赔偿归责制度发展。国家赔偿制度自产生以来,在不断的发展、进步,其进步不但表现在赔偿的标准、范围等不断的扩大,更为明显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在有些国家或者在有些国家赔偿范围内的部分确立。无过错归责原则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体现了国家对人性的关怀,以达到社会整体利益的均衡,反映了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公平、正义观。随着主权豁免理论的衰落,尊重人性理念的张扬,无过错归责原则是今后世界各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发展的方向。(注释17)
总之,行政赔偿制度应当是个开放的制度,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不仅应适合我国国情,更应与世界同步,既着眼于现实,又放眼未来,应不断健全赔偿的归责原则,以便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只有这样,才能构建一个科学的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体系、一个科学的行政赔偿制度。
引文注释:
(注释1)薛刚凌:《国家赔偿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2-43页
(注释2)何钦:《浅论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中国诉讼法律网 2004年11月
(注释3)胡锦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第284页
(注释4)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53页
(注释5)郑立、王作堂:《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5月第2版,第645页。
(注释6)疏华茂:《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分析和对策研究》,2003年10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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